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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处罚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7-06-15商标注册

近日,福建泰宁经营药店的叶某因为购买和销售一批“假珍视明”滴眼液而被“真珍视明”公司告上法庭,被告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该起案件的发生算是机缘巧合,2014年7月,江西珍视明公司员工在福建叶某的药店购买了2盒“珍视明”滴眼液,但该店出具的电子药品销售凭证上却载明“珍视明/上海五洲生物”,电子凭证的出具单位为泰宁县某大药房总店。

江西珍视明公司指出:“他(叶某)所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增值税发票,且2盒滴眼液包装盒正面的正中以大字体标注了‘珍视明’字样,‘珍视明’字样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了拼音‘ZHENSHIMING’,包装盒背面与正面标注方式一模一样。明显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珍视明公司遂将叶某告至法院。

据悉,早在2012年,“珍视明”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意味着该商标的合法权益将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任何其他品牌使用该商标将面临“傍名牌”的风险。

在本案中,叶某销售的滴眼液与珍视明公司生产的滴眼液属于同类产品,被控滴眼液的包装盒上不仅完整包含了江西珍视明公司的“珍视明”文字商标,还以大号字体标注在正反面的显著位置,事实上将“珍视明”突出使用,虽与江西珍视明商标有字体差异,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侵权行为明显。

故经审理,福建三明市中院判定叶某的行为侵犯了珍视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叶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珍视明公司3万元经济损失费。

驰名商标由于知名度高,自带“粉丝流量”,因此极易被“山寨”。这会给企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从简单的模仿、抄袭假冒驰名商标,到恶意抢注品牌、不正当竞争、网店售假,商标侵权案正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形态,珍视明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为了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近日,作为商标注册、管理的主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提出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等措施。

在商标保护方面,《意见》提出,要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其中特别强调要严厉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今后,因商标侵权假冒、违法商标代理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对商标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商标执法还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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