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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多地将进行清理

2017-11-20知识产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选择和购买商品时,都习惯不看质量先看“牌子”。比如,很多消费者去外地游玩时,都会选择当地一些挂着“老字号”牌匾的饭馆就餐。但你知道吗,今后,这些由地方评选认定的所谓“十大品牌”“老字号”等牌匾将消失不见。

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在全国各地已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有关地方性法规将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有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万件以上,全国4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而且几乎都是以行政认定的方式。

一方面,被评为著名商标后,企业可以在招投标等方面得到保护和奖励。比如,很多地方政府采购将是否为著名商标作为重要指标,著名商标可以加分,还有些地方直接规定,只有著名商标才可以参与招投标;在进驻超市大卖场等方面,也可以得到直接的现金奖励。另一方面,地方认定评选出的著名商标也有明显泛滥的趋势,出现缺乏公信力、与消费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现象。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专家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地方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形成的,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重新审视这一制度。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条例规章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换言之,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

199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一次认定,三年有效”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2001年12月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及2003年4月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在解决商标纠纷等案件中,应当事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主张而进行的对案件此节案情的事实认定。2014年5月,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据相关学者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了著名商标,但后来删去了。“当时商标法修改时认为不应该授权地方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理由主要有二:一是驰名商标制度在国际公约中非常明确。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三者如果并存会非常乱。而且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与国际公约不相符合,没有必要建立单独的著名商标制度;二是从比较法角度,也无建立著名商标制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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