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是外商设立在中国的一个不直接销售产品的业务机构,它是用来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是否适合在中国发展,并在当地起到宣传作用的一个机构,这样一个机构及时不需要销售产品,也需要注销。
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可以担任首席代表和代表。根据1995年2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也须具备资格。
外国企业注册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资公司注册企业在华常驻注册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华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逾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资企业为了能够进一步的了解中国市场,在中国更好的做宣传,或者是考察中国是否适合企业的发展,是否需要在中国注册外资公司,基本上都是先注册一个外资代表处,有了这样一个代表处,才能够更好的了解中国的市场,不过,当这个代表处不运营的时候,企业就需要进行外资代表处的注销了。
外资代表处注册后不运营了当然需要注销了,外资代表处是外资企业注册的“前锋”,等到不需要这一机构的时候,企业就要及时的进行注销,不注销企业也面临着风险,可能会阻碍企业以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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