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最近几年似乎很常见,由于企业对自己的商标的不重视,导致商标被其他人提出撤销,而企业都拿不出证据,就算拿出了证据,有些证据也并不是有效的证据,并不能保护企业的商标。
似乎很多人听说这个方法,但以往的撤三案例中,被撤销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百分之八十以上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1、商标法意义上的自制证据或涉嫌自制证据;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等此类自己或联合他人能够制作出的证据,均称为自制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很多人惊讶了,原来保存的那么多证据都是没有的啊!
2、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有效的使用证据中是否体现了商标标识,且这些证据能证明已经投入商业使用。同时证据中是否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3、证据中使用商品、服务能否证明与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相同;举例:A公司经营服装行业,商标注册了25和35两个类别,当35类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在服装上使用,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证明35类的商标使用。
很多企业面对商标撤三并不能很好的维权,往往失去商标的原因都是企业不能拿出有效的证据,那么哪些证据才属于有效的证据呢?当然是那些正规的商标使用证据,首先商标不能被修改,其次商标使用要符合规定。
商标撤三时要准备好有效的材料,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是证据就行,有些证据并不能维护商标权,如果企业不知道哪些证据才是有效的,可以找一家代理机构咨询一下,看看是否能够使用,再去提交证据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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