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标申请人在遇到了商标撤三之后,不知所措了,什么是商标撤三呢?商标撤三就是你没有正当理由联系三年不适用的,个人或者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商标撤三,那么遇到了商标撤三该如何应对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何为“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二、撤三现状分析
主要原因:
1.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2.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
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
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
1.指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
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三、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1.缩减纸质证据材料至100页以内;
2.倡导用光盘形式代替纸质形式提交证据材料。
看到小编说了这么多,可能还有些人呢对于商标撤三不是很了解,不过没关系,如果遇到了商标撤三,您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去办理,这样申请的成功率有上升了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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