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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7个字判罚14万,知识产权保护时代怎能心存侥幸

2018-05-23知识产权

日前,《九层妖塔》影片中所使用的道具涉嫌侵权案件,7个被赔偿14万元而受到了各大媒体平台关注,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怎能心存侥幸?希望广大影视及视频从业者能吸取本案的教训,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九层妖塔》这部电影于2015年上映,曾创下“6.82亿人民币”的高票房,但很多人对这部电影印象并不深刻,关于它人们印象最深的大概就是精彩特效镜头和“原著党”的“哀嚎”了。

不过,由于多次侵权,这部电影的相关责任人不到3年的时间内,被各位权利人轮番提起诉讼,使得这部影片直到今天,还不断以这种尴尬的方式一次次走进人们的视野。

《九层妖塔》“侵权”史

1·原著作者:“侵犯著作人身权”

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以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对电影方提起了诉讼。

诉讼原因是:1.电影和海报上仅标注了“根据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未给作者署名;2.整个剧情故事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的范围。

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小说《鬼吹灯》作者的署名权,但没有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后,张牧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讨要“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张牧野再次上诉的行为,众多网友及《鬼吹灯》的粉丝纷纷表示支持。看来观众们真的被这种任意篡改剧情和人物设置,消费原著名气和粉丝的行为伤害到了。他本人也曾说:“不理解为什么买了版权还要重写剧情,完全是浪费。”

2.插曲作者:未经授权唱《迟到》要求赔偿30万

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因片方未经授权,在电影《九层妖塔》中安排了餐厅歌手演唱《迟到》的片段,对《九层妖塔》电影方和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起了诉讼。

电影制片方陈述称,陈彼得早年将《迟到》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台湾某家公司;之后几经周折,著作权授权予“台湾音著协”;而后者与本案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了互相代表协议。意味着大陆使用者向该协会提出申请获许可后,即可获得“台湾音著协”被授权的音乐作品的使用权。

但陈彼得表示,自己根本未将《迟到》的著作权“转让”,被告方出示的《转让证明》系伪造。这应该也是本案中被告最终败诉的原因。

2018年4月2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全国公开致歉,此外,4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3.书法家:字体已登记,使用须授权,7字赔偿14万

近日再次将《九层妖塔》带入大家视野的字体侵权案,于2016年9月被北京朝阳法院受理。

2015年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本案原告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而未经许可也未署名,因此将片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14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的“鬼”、“族”、“史”等七个单字属于仅为说明道具名称,且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保存,向佳红对涉案单字未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因此片方属于合理使用。

但向佳红早在2013年就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涉案字体所在字体库的著作权登记,并且,他还在此字体库中明确署名,并标明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而且,使用向佳红字体的,也不只《九层妖塔》。但别人就懂得获取授权并署名,而不是像本案被告《九层妖塔》片方一样,偷东西还理直气壮。

而对于影视作品来说,片方也应在影片发行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提早发现影片可能出现的侵权现象,及时避免或弥补。不然等到上了法庭再去承担这个责任,付出的代价可就不一样了。《九层妖塔》片方若之前就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哪至于上映3年来,被起诉3次呢?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书法是一种展现文字之美的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可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在现如今知识保护的时代,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应更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尊重原创意识薄弱,网络空间成侵权重灾区,不然等到上了法庭再去承担这个责任,付出的代价可就不一样了。掘金企服专业从事是知识产权领域十四年,能为个人或者企业提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www.juejinq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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