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文

股权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2018-04-28公司变更

股权投资指的是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股权投资并不能应用于上市公司上,股权投资适用于准备上市和未上市这两种公司,如果企业已经上市是不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

经过市场的淬炼,最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逐渐分为两类:

1.全球化的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这样的投资机构具有规模化和多样化的投资和顾问业务;

2.小型“精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具有明确的投资对象和基于运营、投资模式或产业知识的差异化投资策略。

没有专业化或差异化的投资领域,将很难募集资金实现预期投资。为此,也为合作的律师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专业的法律及私募股权投资专业知识、能力,也需对目标公司行业有所了解。股权投资协议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事项之一,此在之前咏静股权微说法基础上整理。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及股权投资正式协议,会涉及一些重要条款。

一、排他性条款

所谓排他性条款,即企业在与PE私募投资机构谈判时,不得再与其他PE投资机构就同一项目洽谈。

排他性条款是为了保护PE投资机构的利益,避免出现企业与多家机构谈判,机构间不当竞争,最后发生“我女朋友结婚了,但新郎不是我”的悲摧。

但可提示企业的是:排他性条款不是必须签订,一旦签订,应诚信执行;排他需设定合理的期限,尽量压缩期限,避免因该条款影响企业融资。

二、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条款又称作反稀释条款。所谓“稀释”或“摊薄”,即随着企业不断股权融资,企业每股账面净值会不断下降,其不单纯是持股比例的降低。

反摊薄就是通过调整股权或股价防止这种“摊薄”情形的发生。一般约定,企业再融资,增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增资价格;如企业上市前再增资,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是以确保投资不会贬值。

对于企业而言,反摊薄条款很难规避,但可尽量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

三、回购条款

回购,也称“回赎”“回售”“时间对赌”,即企业如在约定期限未能实现上市或增值性并购等,则企业或主要股东应按照约定价格将投资者股权收购。

回购条款一定程度将融资方与投资方利益绑定,没有投资方希望股权回购。对于融资企业而言,需务实评估企业实力,约定合适的回购期限及价格,设定回购行驶条件。

回购一般选择主要股东回购。如约定了企业回购,对于企业,争议解决方式最好选择法院,回避商事仲裁。

四、拖带权

拖带权也称强制随售权,是第三方在收购并控制企业时,PE投资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原股东一同出售公司股份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并未提及拖带权,但赋予了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

对于投资方,相比投资协议约定,在公司章程规定拖带权更有利于操作。投资方在不能通过上市退出时,会行使拖带权以并购方式退出。

对于原股东,为一定程度防止投资方行使拖带圈,可在公司章程中赋予董事会及股东会一并决议的拖带权行使。

张兰失去俏江南控制权,对赌中的拖带权就是其中重要影响的一环。

五、跟随权

跟随权亦称共同出售权,指投资方可以自动跟随原股东出售股权的权利。

跟随权是与随售权即拖带权相对应的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前者的启动方是企业原股东,后者启动方是企业的投资方。

跟随权权利的行使,是因为企业原股东决定转让其股权时,投资方具有同等条件转让股权。

如其他条款,该条款同样是为保护投资方的权益,反之,无论跟随权抑或随售卖权,都是投资方的一种自我保护,事实上,该等系列条款,也讲投资方与企业原股东利益整合为统一体,不必要必然排斥,无非是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寻求最有力的保障。

六、可转换证券

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债权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类。可转换债权具有股权与债权双重性质。

目前国家法律体系,还不适用可转换证券,即使可转换债权,也现定于上市公司。

七、对赌

估值调整机制即通称的对赌协议。

投资机构向目标企业投资时,通常在投资协议中与目标企业及/或主要股东、高管团队约定企业将来的经营业绩目标,根据经营业绩是否实现,从而调整企业股权价值。

对赌方式包括股权对赌、现金对赌、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市盈率是投资常见的估值指标。

对赌对企业管理团队及主要股东是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

八、优先购买权

优先权与跟随权有一定的关系。跟随权是企业原始股东出售股权时,投资机构有权一起出售,在此基础上,投资机构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相互的,企业也可以在投资机构约定拖带权时,约定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是与回购权约定相一致的,即所谓的股权回购对赌,也称“时间对赌”。

其实,对于投融资各方,作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本就是法定的权利。

九、一票否决权

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时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此为特别决议权条款。

十、费用条款

一般而言,投资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简单讲,投资机构自行承担尽调费用,企业承担律师及财务顾问等费用;也可约定尽调费用按比例分担;要求企业单独承担投资方的尽调费用是不应当,基于费用的承担之利益关系,也不利于投资方实现尽调目的。

实践中,有所谓投资方以看好企业发展,意向投资,但须先行尽调,向企业收取尽调等费用,包括律师费、注会费、评估费等,最后以项目评估不过、无法投资而终止合作。

曾经有相关中介机构因此涉嫌诈骗而被刑事追究。

十一、陈述、保证与承诺

陈述、保证与承诺是投资协议的基本必备条款,一般需要协议各方都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该条款需要协议各方正面积极的就合作相关事项如实陈述,并保证内容的真实与准确,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责任与风险划分的依据,任何一方违背,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应避免明知故犯的情形,相关表述尽可能弹性限定,不必都肯定性表述,避免责任被无限扩大。

十二、保密条款

保密对于股权投(融)资双方都是必要的。保密贯穿整投资个过程,保密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是必须的。

投资机构不希望其他第三方了解自己与企业谈判的信息、交易价格及条件,避免不正当竞争;企业也不必要自己的企业重要商业信息被披露。

于企业而言,可以从市场了解相关行业信息,但实在不必要讲现投资机构的条件作为与第三方讨价还价,这是严重的不诚信,在投资圈,更不利于企业融资。

十三、信息知情权

信息知情权是投资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及其他信息有了解和获取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投资协议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企业需要进行股东变更或者在股东变更方面有疑问可以联系掘金企服,掘金企服服务热线:40000-777-72.

来源:掘金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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