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文

吃惊!原来宋代就已经有版权保护法了

2020-01-10知识产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中国,版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除了出版权,没有时间限制。出版权一经行使,即告用尽。著作权自作者死亡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死后50年。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出版后50年。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不予再出版保护。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至软件首次出版后第25年的12月31日止。软件著作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期25年,但保护期限不得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国的版权保护“盗版”始于宋代。宋代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是宋代版权保护兴起的直接诱因。

宋代的著作权保护主体涉及作者,宋代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广泛,政府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也很大,其中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制定了印刷品准经营行业标准。

宋代没有以私权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来保护著作权,不重视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与王朝政治利益无关的书籍很难向政府和公众提出版权主张,也很难直接寻求权威的保护,同时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论宋代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1)宋代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涉及作者

作者是著作权的首要和最基本的主体。到了宋代,随着印刷业的发展,政府对出版商的利益保护越来越大。

然而,宋太学《丛桂茂诗集释义》中所载的禁止转载的“官方证据”却值得更多的关注。“官方证据”中提到,图书印刷师的叔叔在讲解《毛诗词》时,倾注了自己大量的精神创作成果“一辈子,我都读完了这本书。

印刷商认为这一事实是要求他人禁止复印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此时,受保护的主体不仅限于印刷者本人,还延伸至作者(或作者的法定继承人)。在宋朝,无论是统治者、出版人还是作者,都有保护作者权益的意识和一定的法律规定。

它不仅在保护出版商利益方面停滞不前,而且延伸到保护作者利益,这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次重要笔触。

(2)宋代制定了印刷品管理的行业标准和条例

北宋初年,政府颁布了“书刻体”,即所谓的“书刻体”,即以文章的形式来固定书籍印刷出版的法律法规。所有印刷材料必须提交政府备案。政府将把印刷品的管理纳入日常行政事务。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出版的,构成“盗版”。在宋代,印刷品的管理有法可依

(3)宋代禁盗版

毫无疑问,宋代的印刷业是发达的,盗版猖獗也是有目共睹的。盗版不仅严重侵害了原作者和出版商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学术声誉,最终损害了读者的利益。

从政治利益的角度看,宋朝政府禁止书籍印刷。只有那些被允许的人才能被允许印刷,那些不被允许的人永远不能被再版。为此,政府对印刷品实行管制,对违反出版管制法律、法规的,予以严惩。

打击盗版,自古有之,维护正版,从我做起。

来源:掘金企服http://www.juejinq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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