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企业为了夺取其他企业的商标都会选择用这样的方式,提出商标撤三,先撤销对方的商标,然后再抢注,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企业就得及时使用商标并保留好使用证据了。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成功后,你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你觉得冤枉,也是可以申诉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还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标撤三后,企业想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就得拿出有力的证据,否则,企业的商标不就被撤销了吗?那企业辛辛苦苦运营了这么多年的商标就不再属于企业了,再想要注册同样的商标得等一年,一年后外一被抢注,企业照样失去商标。
如果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企业的商标就会被注销掉,因此,为了维护企业的商标注册权,企业也不能放弃申诉,在选择证据的时候,要找那些符合要求的证据,这样才有可能维护好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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