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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国庆后加计抵减由10%增至15%,又省钱了

2019-10-21税务服务

2019年10月1日举国上下一片欢腾,中国人民欢喜地如同过年一般度过了十一黄金周。而当各界会计人士重返工作岗位时,发现国家财政局又公布了一项特大喜讯——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由原来的10%增至15%。

那么这一政策又将怎样实施呢?里面又有怎样的节税小妙招呢?

一.适用范围,这里提到“加计抵扣”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也只有一般人有抵扣一说,所以这里所指的是一般纳税人。

二.时间,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这里需要十分注意的是:我们当期自然月申报的是上月的税,所以在过渡阶段的10月一定要注意。

节税小妙招:比如在2019年9月取得一张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万元的票,如果在9月勾选认证的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10%)=22万元;如果在10月勾选认证的话,则可抵扣20(1+15%)=23万元,可节省1万元

三:加计抵减的基数: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适用加计抵减15%的纳税人,其进项不仅限对应的生活服务进项,而如果发现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的,则进项税额不可享受加计抵减。

B、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

比如中秋节以福利形式给员工发放的月饼所取得的进项发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享受加计抵减。

C、一般纳税人下有简易计税的不得享受,只能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减。

D、2019年9月末的留抵税额,不属于适用当期的,则不能享受15%加计抵减。

E、当期应纳税额有未抵减完的可结转到下期抵减。

比如:2019年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在年底未抵减完的,但在2020年经营方向调整不适用15%加计抵减,2020年所勾选的进项则不享受加计抵减,但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仍可在2020年及2021年内继续抵减。

F、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或者企业注销后,加计抵减的结余停止抵减。

四:销售额时间:如果企业在2019年9月之前成立,但尚未取得销项发票的,则按其首次取得收入月起往后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来判定。

比如:一家企业在2019年8月成立,在10月取得一笔销售收入10万元,11月未取得收入,12月生活服务收入30万元,则30/(10+30)=75%>50%

该企业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

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2019年10月以前的是按10%加计抵减的,10月以后(含10月)按15%加计抵减,如果在2019年10月以后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调减加计低减额则要分段进行,不能一律按15%计算。

六、可计提但是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可在适用加计抵减期限内当期一次性确定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申报表。

综上所述,是不是对15%加计抵减有更充分的认识呢?悟空专家提醒大家,更加深入的了解国家利民好政策,有时候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来源:掘金企服http://www.juejinq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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